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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省级)实施规范

  •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省级)

    (二)业务办理项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

    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2.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五、实施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由部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审批层级

    省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八、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5)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6)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7)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第四条、第五条。

    九、申请材料

    1.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1)申请夫妻团聚和偕行子女类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申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申请投靠父母类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4)申请照顾父母类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5)申请投靠子女类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申请特殊情况类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7)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的,证件遗失、被盗抢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应交回证件原件。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7.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第六条。

    十、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收费性质:—

    十一、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共同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面见和询问。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的期限;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不予批准的,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

    (5)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第八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是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第六条。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第八条。

    13.是否实施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60天。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承诺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第十条。

    4.承诺送达时限:无,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领取。

    十三、收费

    1.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名称及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证件名称:《前往港澳通行证》

    2.有效期限:6个月,一次出境有效。

    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须知》第五条。

    3.延续手续:无,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4.有效地域范围:持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香港定居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澳门定居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数量限制:有。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须知》第八条。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每年度。

    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须知》第八条。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须知》第八条。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3.年检收费:—

    4.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十八、监管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