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为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积极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因私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和便利,公安部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措施。届时,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公安部
2016年3月18日